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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办理指南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及申请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3、公民需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办理时提供本人近期符合二代证标准的彩色相片图像,换领证的带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4、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申领临时身份证的公民,应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核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后办理。


        三、办事流程


        1、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


        2、到派出所进行办理“二代证”登记。


        四、办事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六、责任部门


        公安派出所、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科。


     


发布时间:2007-4-4 16:47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厅治安总队
发 布 人:抚州市公安局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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