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
2、办理条件(提交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国产改装机动车或使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还需提供底盘合格证或进口底盘《货物进口证明书》);
(五)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即《货物进口证明书》;
(六)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八)机动车标准照片;
(九)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办事流程
国产机动车: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确认机动车,录入信息
Ø 牌证岗:电脑选号、发牌、通知交费、照相
Ø 业务领导岗:审核
Ø 牌证岗:制发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
Ø 档案岗:复核、归档
进口机动车: 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确认机动车,录入信息
Ø 牌证岗:电脑选号打印核对证明书,通知交费,发牌、照相
Ø 牌证岗:制发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
Ø 业务领导岗:审核
Ø 档案岗:复核、归档
4、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进口机动车三个工作日内,国产机动车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5、责任部门
省、市、县车辆管理所、站
6、办理地点
1、国产机动车、进口汽车、进口底盘的国产改装车到总队车辆管理所、各设区市车辆管理所或者车辆管理所前申办窗口的办理地点或者机动车检测机构确认和检验。
2、国产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在地车辆管理站或者车辆管理站前申报窗口的办理地点或者机动车检测机构确认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