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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填报表


  填报单位:

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申报材料
审批流程
办理时限
收费(处罚)标准
收费(处罚)依据
现在(天)
以前(天)
外国人签证
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
(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
(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签发。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我国单方面允许免办签证来华者,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受理其任何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L签证。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两次。
(二)申请团体签证,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签发相应有效期限的零次团体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三)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可以为分离人员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签证。
(四)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可以签发与原签证停留期限相同的零次团体签证。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探亲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1、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3、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4、探望台湾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还须提供亲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申请签证,须提供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三)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被投靠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四)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五)外籍华人、华侨在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3、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4、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六)其他探亲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探望中国内地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探望华侨,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3、探望港澳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4、探望台湾居民,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亲属的居留许可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6、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对第(一)至第(五)项人员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或者1年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对第(二)项人员,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留学生的签证或者居留许或的有效期限。
对第(六)项人员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两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他人员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来华看病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
可以签发有效期3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发给F签证。
(一)申请F签证须提供本地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以内零次、一次、二次签证以及6个月或者1年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期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为分离人员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应当发组J-2签证。
申请J-2签证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可以签发有效期1年以内的零次、一次、二次和6个月或者1年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期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年。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G签证。
申请G签证,须提供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及机(车、船)票。
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应当发给C签证。
申请C签证,须提供民航或者交通等部门的公函。
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出入境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受理持特区旅游签证进入内地的签证申请。对有紧急事务(工程抢修、索赔、签合同、探望危急病人、奔丧)的须提供相关材料。
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L或者F零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为下列人员签发居留许可:
(一)持驻外使馆、领馆和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Z、X、J-1签证的外国人;
(二)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者根据两国间协议来华长期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及其随任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
(三)持L、F、J-2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持Z、X、J-1签证入境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持Z签证者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者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及工作单位公函;
(二)持X签证者须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
(三)持J-1签证者须提供记者证。
持Z、J-1签证者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持L、F签证入境因任职或者就业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须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二)三资企业外方投资人、法人代表以及国有、三资和私营企业聘请的外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三)本华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
上述人员有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持L、F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或者JW202表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持J-2签证入境作为常驻记者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中办公室公函。
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
负责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健康证明书确认的卫生医疗部门,是当地的卫生检疫部门,没有卫生检疫部门的,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指定的县以上卫生医疗部门。
对境外公立医院以及经公证的私立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书无法确认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分为以下几类:
(一)来华任职或者就业人员,对其中的投资者和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其随行家属可以签发2年,对其他人员签发1年;
(二)来华常住记者及其随行家属签发1年;
(三)来华学习,可以签发与其在华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就读院校公函注明的学习期限与《录取通知书》注明的学习期限不一致时,以就读院校最终答复意见为准。
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任职或者就业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变更。
对由一城市迁往另一城市的,由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在计算机系统内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修改。
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指下列人员: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者地方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者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西部地区或者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七)第(一)项至第(六)项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高层次人才申请F签证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有关证明文件;投资者申请F签证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可以签发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高层次人才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一类被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等证明文件;投资者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可以签发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
持新护照人员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除按照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二)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三)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可以根据本章有关规定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旅游团或者访问团成员丢失护照的,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照会以及接待单位公函随团出境,不再签发签证。不随团出境的,按照申请团体签证分离的规定处理。
另纸签证和居留许可发给下列人员:
一、有另纸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人员;
二、签证页用完又领不到新护照的人员;
三、因其特殊情况,签证机关认为有必要签发的人员。
 
 
 
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
 
 
 
8个工作日办结
 
 
公安部规定:15个工作日办结,须调查的时间不计在内。
 
 
按对等国家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境[2003]547号
外国人居留许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年以内每人400元,1-3年以内每人800元,3-5年以内每人1000元。
公境[2004]1609号
普通护照
一、交验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它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二、提交填写完整和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三、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四、没有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申请人所属工作单位或派出所出具对申请人出国申请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A: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B: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C: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D:未满14周岁的人员,须提交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未满 14周岁的儿童的父母一方或监护人须应在申请人中“申请人声明”相应栏目中签名确认。
E: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同上
同上
同上
200元/证,
400元(遗失补发)/证
计价格[2000]293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一)、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二)、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两张照片(照片规格与护照规格相同);
    (三)、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四)、没有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申请人所属工作单位或派出所出具对申请人出国申请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 (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14周岁的人员,须提交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父母一方或监护人须应在申请人中“申请人声明“相应栏目中签名确认。
    (5)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五)、提交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
    (1)探亲
    A: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就
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B: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
    (2)旅游
    参加港澳游旅行团的,交验有经营权的组团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
    (3)商务
    A: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须通过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并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须交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提交复印件。营业执照须通过其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并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企业在内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常设代表机构工作的,须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登记证,并提交复印件,登记证须通过其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并在有效期内。
B: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和港澳企业在内地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派遣证明。                           
C:申请有效期在 1年(含)以上的商务签注的,申请人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应向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备案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确有需要派人员经常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本单位人员无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的记录。
    (4)培训
    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就业
应聘赴香港就业者或者其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就学
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其它
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同上
同上
同上
100元/每证
一次签注每件20元,二次签注每件40元,多次签注每件100元,长期(3年)多次签注每件300元
价费字[1993]164号
赣公境[2003]04号
前往港澳通行证
由省厅审批
由省厅审批
由省厅审批
由省厅审批
由省厅审批
公通字[2000]99号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一、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黎明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自行印制)。
二、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
三、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单位意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八、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由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受理后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审批
8个工作日办结
公安部规定:15个工作日办结,需调查的时间不计在内
30元/证
20元/项次
公通字[2000]99号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
通行证
由经授权的口岸或公安机关办理
由经授权的口岸或公安机关办理
由经授权的口岸或公安机关办理
由经授权的口岸或公安机关办理
1、证件加注20元/项次
2、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20元/项次
3、多次入出境签注100元/项次
4、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0元/证
公通字[2000]99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台湾同胞定居证
由省公安厅审批
由省公安厅审批
由省公安厅审批
由省公安厅审批
50元/证
计价格[2000]293号
华侨回国定居证
由省公安厅审批
由省公安厅审批
由省公安厅审批
由省公安厅审批
50元/证
计价格[2000]293号
  


发布时间:2006-9-13 22:22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公安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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