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流程
1、群众到辖区的二代证人像采集相馆拍摄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
2、人像采集成功后,相馆为群众打印含二代证人像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回执单)。
3、公民如实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后,携带本人户口簿、旧居民身份证(如属初次申领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有本人相片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毕业证等)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交纳制证工本费。
户口办理规范
一、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的户口登记项目办理程序
1、户口迁移:本市县(区)直系亲属农村迁农村或城镇迁城镇的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房产证明; 跨市县(区)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2、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
3、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持父母《户口簿》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5、16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凭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当事人《户口簿》。
6、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拟落户地《户口簿》、本人《毕业证》;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大专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7、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8、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知书》。
9、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10、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11、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12、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13、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14、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15、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登记项目办理程序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2、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结婚证明、房屋产权证。
3、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4、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调入单位证明。
5、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投靠子女落户: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6、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凡2001年1月1日以后户口迁入西部的,如果今后本人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要求将户口迁回的,凭《户籍证明》,原迁入地《户口簿》。
7、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8、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凭申请报告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
9、更正出生日期:凭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证明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相关证明。
10、变更民族成份: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1、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12、18周岁以下旁系亲属投靠落户:父母双亡的,凭被投靠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投靠人《户籍证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县、市市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3、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在投资金额等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后,凭本人申请报告、《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投资资金注册驻资证明、工商执照,投资兴办项目竣工或投产验收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4、经商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结婚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税票。
15、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即:企业内部调)落户:凭申请报告、单位内部调动证明、当事人《户籍证明》、《户口簿》。 1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公民户籍注销规定
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即可前往辖区派出所注销死亡人员(含法院认定的失踪人员)户口。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 6元/张 赣价费字[1992]201号 户口准迁证 6元/张 赣价费字[1992]201号 公共户口页 1元/本 赣价费字[1992]201号 户口工本费 5元/本 赣价费字[2000]46号 户籍证明 3元/张 赣价费字[2000]87号 二代居民身份证制证工本费 20元/证 (发计价格[2003]2322号) 丢失补领换领二代居民身份证 40元/证 (发计价格[2003]2322号) 二代临时身份证 10元/证 (计价格[1995]116号) 暂住证 5元/证 (计价格[2002]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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