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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业务知识


  一、申请渠道

    内地居民要求前往香港或澳门地区定居,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也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受理本辖区内常住居民的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同行);
    (二)申请赴港澳照顾父母定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在港澳的父母均年满60周岁;2、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人照顾,即在港澳无子女。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三)内地六十周岁以上无依靠老人,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四)内地十八周岁以下无依靠小孩,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五)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注:1、符合多种定居申请条件的内地居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件申请;2、符合定居申请条件的人员,按定居分数线审批办法放行)

  三、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四、申请定居类别

  A、夫妻团聚
  (一)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人为我省常住户口人员,丈夫或妻子定居香港或澳门,可申请前往港澳夫妻团聚。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一同赴港澳定居。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定居香港或澳门地区配偶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
  4、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结婚证遗失,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资料。携行子女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5、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6、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并签名盖章。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B、照顾父母

  (一)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赴港澳照顾父母定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在港澳定居的父母均年满60周岁;
  2、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人照顾,即在港澳无子女;
  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定居香港或澳门地区父母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4、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5、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
  6、提交本人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应采用DNA检测。
  7、提交申请人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在国外的提交护照复印件),交验原件,提交其他兄弟姐姝不再申请的协议书。
  8、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9、工作单位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并签名盖章。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C、无依靠老人投靠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我省常住户口人员,年满60周岁,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定居香港或澳门地区被投靠亲属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4、提交内地确无子女的证明。
  5、提交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6、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7、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并签名盖章。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D、无依靠儿童投靠

  (一)、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人为我省常住户口、且未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无依靠小孩(包括被合法收养子女),父母均在港、澳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或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免交)、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定居香港或澳门地区被投靠亲属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2)孤儿投靠亲属的,提交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投靠养父母的,提交收养关系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①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交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②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交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③1998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交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6、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7、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1)在校初中以上(含初中)学生,由其所在学校负责人出具意见。
  (2)初中以下学生及还未上学的儿童,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人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E、继承财产

  (一)申请条件
  香港、澳门居民去世后,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二)申请手续
  申请去港澳继承财产的,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对内地有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财产的申请。
 
  F、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

  (一)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人为我省常住户口人员,父或母是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3、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注:对于既符合永居子女,又符合其他定居类别(如照顾父母、子女投靠、夫妻团聚等)的,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条件申请,不能多种类别一起申请。

  (二)申请手续
      1、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两份(粉红色和白色),澳门永居性居民子女申请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两份(浅蓝色和白色)。申请人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X33mm)三张(其中两张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申请人及其在内地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2份,交验原件。
  3、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复印件2份,交验原件;
  4、提交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2份,交验原件;
  5、提交定居香港或澳门地区父或母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2份,交验原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并签名盖章。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专院校,中学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申请人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的,要提交与相关出生证明资料,如确无法认定的,作DNA检验;作DNA检验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安排检验,申请人自行去医院所作的DNA检验结果不予承认;
    (2)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是补办的,要提供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底册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明。


发布时间:2006-9-13 21:47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公安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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